下決心不喝了 日料店老闆交出存酒供查扣抵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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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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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年1月9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2-4 |
為落實公權力,維護交通正義,貫徹政府「酒(毒)駕零容忍」政策,確保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積極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日前啟動新的一波「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針對酒(毒)駕案件強化執行。一名住在臺北市北投區潘姓義務人分別於103年及105年2月間酒駕及拒絕酒測由警方開單舉發,並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臺北交裁所)各裁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罰鍰,合計18萬元罰鍰,潘姓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經臺北交裁所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遂於112年1月6日至潘男開設的日式料理店查扣店內的酒及收銀機內的現金1萬1,530元,以展現士林分署強力執行酒駕罰鍰之決心,潘男也因此才願意承諾將於近期至士林分署辦理分期,下決心對自己酒駕害人害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現年57歲之潘姓男子,家住臺北市北投區,於103年2月7日凌晨12時許,無照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北投區東華街一帶遇警察攔檢,當場測試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警方進一步查獲潘男非首度酒駕,而係5年內駕駛汽車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達2次以上,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舉發後,由臺北交裁所裁罰9 萬元。孰料潘男未記取教訓,於105年2月1日凌晨12時許再度騎乘機車行經同一路段遭警方攔查時,竟直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備隊舉發後,由臺北交裁所裁處9萬元罰鍰,兩次總計酒駕罰鍰共18萬元,並均自裁決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同時命其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於潘男逾期均未繳納,臺北交裁所遂陸續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收案後雖陸續扣押潘男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惟僅扣得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嗣執行人員調查發現潘男自行經營一家日式食堂,遂於112年1月6日由行政執行官親自帶隊至其開設之店面現場執行,除查扣收銀機內現金1萬1,530元,並查扣潘男收蔵的2瓶格蘭登威士忌、2瓶清酒及40幾瓶的台灣啤酒。潘男見執行人員的強力執行作為,自知無法再行抵賴,遂向執行人員表示將於近日到場申請分期繳納。士林分署除將上開查扣之現金抵繳酒駕罰鍰外,倘潘男未及時清償其積欠之酒駕罰鍰或辦妥分期繳納,將擇期將查封之酒類變賣抵償。
士林分署在此沉重呼籲社會大眾應共同拒絕酒駕,遠離毒品,遵守交通規則,尤其年關將近,聚會宴飲機會大增,切莫貪杯誤事,以免樂極生悲,造成憾事。士林分署對於交通違規案件,尤其是酒(毒)駕相關案件絕對持續強力執行,沒有空窗期也沒有假期,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規避繳納義務,如遭裁罰亦應儘速繳納或提出清償辦法,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甚至遭限制出境、拘提管收而影響自身權益,甚至拖累家人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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