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流程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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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處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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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行政執行機關係新設之執法機關,目的係為實現各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負擔公法上之金錢義務,其與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能否有效落實及健全國家財政稅收等有重要影響。因此,行政執行機關成立之主要目標在建立強力執法之形象,除採取扣押、查封、拍賣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符合法定要件時,適時採取限制出境、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義務人過奢華生活、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措施,以落實公權力,增裕國庫收入,培養民眾守法意識。 實務上,士林分署書記官及執行員在收案後會先進行「立案審查」以確認案件移送之合法性,審查相關稅單、裁處書、繳款通知單是否合法送達予義務人,而後再寄發「傳繳通知書」,提醒義務人尚有款項未繳,請其到場說明或自動履行,傳繳通知書下面如印有條碼者,可至便利超商繳納,繳納後即可不必來報到。 如未自動履行,士林分署依法就會展開調查程序,調查義務人的財產狀況,並依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銀行存款、公司薪資、股票等財產,並再次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以查明有無隱匿或處分財產、有無清償方法等事項。如有義務人有動產或不動產,亦將依法查封、拍賣。 |
印有條碼的傳繳通知書可至便利超商繳款 |
扣押存款執行命令 |
扣押薪資執行命令 |
到場說明財產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