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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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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分署110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43568號等義務人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執行事件,所查封義務人所有之動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8
  • 資料點閱次數: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公告

發文字號:士執辰110年營所稅執專字第00043568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詳後列拍賣動產目錄。

二、拍賣之日時及場所:定於民國1141111日上午110分在本分署拍賣室拍賣。

三、閱覽查封筆錄之日時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之日止,在本分署辦理。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拍定時當場以現金或以信用卡刷卡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惟如以上開票據支付者,應俟票據兌現後,始得交付拍賣標的物。

五、應買人應攜帶身分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應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及委任狀。

六、請應買人於拍賣期日1030分起至本分署拍賣室憑身分證登記並領取號碼牌,登記至110分止,逾時不得登記應買。

七、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標的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賣標的物有無瑕疪、能否堪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修復,本分署不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標的物之外觀、效用、瑕疪、年份、零件等因素,向本分署爭執撤銷拍賣程序,或請求增減價金,動產目錄所列型號、規格、品質、數量、外觀狀況均以現場實物為準,備註說明僅供參考,應買人不得以其型號、種類、數量、品質與現況不符爭執,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八、本次拍賣定有底價,由出價最高且達底價之應買人買受。

九、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公路法第7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第1項、空氣汙染防制法第8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等規定,拍定人(或承受人)須向監理機關繳清該車輛至過戶時止滯欠之相關稅費及罰鍰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據監理機關及稅捐機關通知,該車輛迄114930日止滯欠之相關稅費及罰鍰總金額為新臺幣5,194;自114101日起至過戶日止如尚有新欠之稅費及罰鍰,拍定人(或承受人)應逕向監理機關查詢繳清。)

十、本件車輛之車牌已逾檢註銷,而已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道路經查獲者,將被補徵使用牌照稅暨罰鍰,及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等(詳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請應買人注意相關規定。

十一、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或地震等天然災變,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二、本分署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51號。

十三、承辦人及電話:侯明成(02)2632-6939轉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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