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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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鍥而不捨協助廢止公司領回勞退金,繳清逾15年欠稅217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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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59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2-25

一家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從事國際電腦零件裝配及資訊軟體服務業的立O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因滯欠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6年度營業稅逾期未繳納 ,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移送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收案後隨即調查義務人公司財產,發現義務人公司已於986月間廢止登記,名下已無財產,僅有一筆為保障勞工權利所提撥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約新臺幣(下同)215萬元(下稱勞退金),該筆勞退金未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核准義務人公司領回前,士林分署不得執行,士林分署乃通知義務人公司之陳姓負責人儘速申請領回勞退金賸餘款以清償滯欠稅款,然該申請程序相當繁雜,陳男始終無法取得勞動局核准領回勞退金賸餘款函,轉而求助士林分署,士林分署詳細瞭解原委,與移送機關、勞動局等機關數度交換意見後,終協助陳男取得勞動局核准函並由士林分署執行以清償義務人公司滯欠之稅款,陳男對士林分署用心及貼心之舉,數度表達感謝之意。

本件義務人公司欠繳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164萬餘元及96年營業稅52萬餘元,共計217萬餘元(以下合稱系爭稅款),因逾期未繳納,經移送機關於979月間及986月間陸續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於收案後隨即查扣義務人公司財產,僅扣得1千餘元,另查無義務人公司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同時陳男亦向分署表示公司沒有存貨及任何財產,自己身體狀況不佳,無法繼續辦理公司清算程序,更沒有錢處理欠稅事宜。此時,執行人員仍鍥而不捨繼續全面調查義務人公司財產及資金流向,於101年間查得義務人公司有一筆約215萬元勞退金,遂告知陳男如義務人公司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等款項,即得申請勞動局核准同意領回勞退金賸餘款並由士林分署執行以清償系爭稅款。陳男十分驚喜有此勞退金賸餘款,即有機會清償系爭稅款,在1051月間備妥申請書、切結書、存摺匯款資料等文件向勞動局請領該筆款項,惟遭該局同年2月間以陳男無法院選任清算人證明為由駁回其申請。陳男蒐集並備齊相關文件後,先後於10811月間及1092月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清算人就任聲請,惟均遭法院裁定駁回。

陳男於苦惱之際,於1095月間向士林分署求助,士林署傾聽過程及詳細瞭解原委後,即與移送機關及勞動局等機關數度交換意見,決定由移送機關以債權人地位向法院聲請選任陳男為清算人,1109月間仍遭法院以陳男及其餘董事2人即為法定清算人,無需法院選派為由再次裁定駁回。士林分署知悉上開法院駁回理由後,除了積極鼓勵陳男偕同其餘2位董事備妥文件,共同重新向勞動局申請外,另商請勞動局參照上述法院裁定意旨重新審查。經過不斷努力下,112412日勞動局終核准義務人公司領回215萬餘元勞退金賸餘款,嗣再由士林分署執行以清償系爭稅款,另陳男於同年4月底再將其餘尚欠13千餘元稅款繳清,長達15年之欠稅終於圓滿全額徵起217萬餘元。

士林分署在此呼籲民眾,如滯納稅捐欠費罰鍰,收入不足支應一次繳清,可向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如遭遇任何困難,亦可適時向分署求助,分署必秉持「執行有愛、公義無礙」之理念,竭盡心力協助義務人度過難關繳清欠款。

(網址:http://www.sly.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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