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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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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公所排水系統採購案被追繳押標金,公司負責人抱260萬現金全數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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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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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413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2-2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對於因違反各項行政法規滯欠費用之案件,向來秉持公義之原則依法積極執行,以落實法規立法目的,維護公權力。一家設址於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之陸O置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因滯欠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而應繳還己發還之押標金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下稱系爭費用) ,經新北市蘆洲區公所(下稱移送機關)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於收案後隨即調查義務人公司財產及扣押工程款、銀行存款,義務人公司為避免商譽受損,影響日後與銀行間之核貸信用評估及與其他業界間業務之推展,始於1123月底至士林分署以現金一次繳清全部欠費260萬元。

政府為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對於影響採購公正違反法令行為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 2  項規定,招標機關應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以落實維持投標秩序之目的。本件義務人公司原無參與投標之意願竟於104年至107年間陸續與其他二家同業營造公司圍標移送機關公開招標之「蘆洲區104年度排水系統維護及探勘工程-開口合約」等5件採購案,使得移送機關承辦人陷於錯誤,讓其中一家營造公司順利得標,造成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罪事實被發現後,義務人公司之李姓負責人因而遭受地檢署予以緩起訴處分。嗣後,移送機關則依前開緩起訴處分,認義務人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有妨害投標之違反法令行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 2 項規定,應向義務人公司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260萬元,因義務人公司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遂於1121月間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收案後立即查扣義務人公司銀行存款、工程款及保固金等資產,銀行存款僅扣得43萬餘元,工程款及保固金部分則因工程仍在保固期限無法立即受償,李姓負責人因擔心影響義務人公司日後與銀行間之核貸信用評估及營運,乃請求士林分署撤銷扣押命令並於3月底攜帶260萬元現金到士林分署繳納,本件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因而順利全額徵起。

士林分署呼籲,民眾參與投標政府採購案應遵循相關法律,切勿以身試法,如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有妨害投標之違反法令行為而遭追繳押標金亦應儘速繳納或提出清償辦法,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網址:http://www.sly.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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