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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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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不知拒絕酒測罰更重 存款慘遭扣押後才到案辦分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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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17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2-3

為落實公權力,維護交通正義,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確保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積極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日前啟動新的一波「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案件專案」,針對酒()駕案件強化執行。一名家住臺北市內湖區蔡姓義務人前因酒測值超標被移送法辦而有酒駕前科紀錄。蔡男未記取教訓再度酒駕並拒絕酒測而遭警開單舉發,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臺北交裁所)裁罰新臺幣(下同)18萬元罰鍰,並移送士林分署執行,直到蔡男銀行存款遭扣押後,他才急忙主動到場申請分期繳納,並繳納第一期分期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避免存款再被扣押。

一名75年次家住臺北市內湖區之蔡姓男子,於110825日晚間8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一帶時,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交通分隊舉發後,由臺北交裁所裁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同時命其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蔡男因逾期未繳納罰鍰,經臺北交裁所於1113月間移送士林分署執行。經執行同仁進一步調查發現,蔡男曾於1098月間於臺北市中山區酒後騎車肇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9毫克,經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事後遭法院以蔡男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孰料蔡男未記取教訓再度酒駕。又士林分署查得蔡男名下除有一些零星小額銀行存款外,尚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乃於收案後緊急扣押蔡男之存款共計18千餘元,並於1111227日至蔡男內湖區之住所現場執行,因蔡男恰巧外出,乃留下通知請管理員協助轉交蔡男。元旦假期上班第一天,蔡男即到士林分署坦承表示,由於深怕酒測值超標再被移送法辦,心想只要測不到酒測值就不是酒駕了,當場乾脆直接拒絕酒測,沒想到拒絕酒測被裁處之罰鍰高達18萬元,換算下來比前次酒駕被法院科處之罰金總額還高,實在得不償失。另因本身係從事臨時工,有工作才有收入,每月平均收入僅3萬元,先前工地因受疫情影響曾停工半年,收入連帶減少,實無法一次清償本件拒酒測罰鍰,願當場繳納1萬元,並請求按月分期繳納1萬元,經士林分署審酌蔡男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後同意分期之申請,全案順利落幕。

士林執行分署提醒民眾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以免害人害己,殃及無辜。士林分署也再度呼籲社會大眾應共同拒絕酒駕,如受裁罰亦應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規避執行。士林分署對於酒()駕相關裁罰案件絕對持續依法強力執行,沒有所謂法律假期。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輕忽士林分署對於酒()駕罰鍰案件絕對執行到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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