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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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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進口商設海外人頭公司逃稅 營收上億元 拒繳4千萬稅款遭管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574

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年06月14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1-31

  李姓負責人開設匠○有限公司(下稱匠○公司)從事進口白銀事業,被查獲匠○公司漏報95年至100年間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補課本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6千餘萬元,惟經多次催繳不成,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發現李姓負責人將匠○公司3千多萬元資產移轉至自己及家人名下,此外,又將匠○公司26千多萬元的資產隱匿在由李姓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海外人頭公司名下,因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管收,經士林地院於614日裁准管收。

  經營白銀進口業務的匠○公司李姓負責人,被查獲其設立海外人頭公司來墊高進口白銀成本,低報95年至100年間應繳納之稅捐,經國稅局補課稅捐並課予罰鍰共計6,0382,084元,義務人匠○公司逾期未繳納,遂移送至士林分署執行,經士林分署執行匠○公司之財產及勸諭李姓負責人繳納部分稅款後雖已徵起約2千萬元,惟匠○公司移轉、隱匿處分財產之金額總計高達29千多萬元,約為目前所欠稅款4,0681,228元之7倍多,李姓負責人卻仍堅稱匠○公司匯款於其海外公司乃為匠○公司進口白銀避險之用,屬於進口白銀之成本,國稅局補課稅捐有誤,而拒絕繳納剩餘稅款。另士林分署調查發現李姓負責人竟將匠○公司資產拿來繳納個人卡費、支付女兒購屋頭期款、現金提領的金額高達3,3741,271元;此外,士林分署進一步查獲李姓負責人將匠○公司高達26千多萬元的資產移轉至其海外一人公司名下。為取得李姓負責人所設立的海外公司之相關資訊,執行人員更鍥而不捨上美國德拉瓦州政府官方網站查詢,以取得李姓負責人所設立的海外公司之相關資訊。依據州政府提供資料,發現該公司自88114日設立於美國德拉瓦州後,即未曾依該州政府規定在任何年度向該州政府陳報年度報告及稅務資料,執行人員遂推定該海外公司並未實際營運,明顯為李姓負責人持有的海外空殼公司,打臉李姓負責人辯稱該海外公司有替匠○公司進口白銀進行避險之營業行為。綜合上情,行政執行官認李姓負責人符合管收要件,爰向士林地院聲請管收。前雖士林地院裁定駁回管收聲請,惟士林分署仍不屈不撓,隨即提起抗告,終獲臺灣高等法院支持,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士林地院更為裁定,李姓負責人對此裁定不服遂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後確定在案。嗣士林地院於614日開庭審理後,裁定管收李姓負責人,因李姓負責人仍拒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士林分署爰將其解送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士林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應誠實繳納各項公法上債務,切勿心存僥倖、置之不理,或輕忽行政執行人員辦案的決心與毅力,應自動繳清欠款,以免遭受限制出境及拘提、管收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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