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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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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藥酒補身避酒測 躲的了一時 逃不了一世 士林分署查封房產持分 義務人分期繳納拒酒測罰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363

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34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1-18

  為落實公權力,維護交通正義,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確保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持續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針對酒(毒)駕案件強化執行。一位家住南港區從事油漆工作的李姓義務人,因於109年及110年間連續拒絕酒測而遭警方開單舉發2次,第1次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臺北交裁所)裁罰新臺幣(下同)18萬元,第2次因於5年內再犯而被重罰36萬元,合計裁罰54萬元。李姓義務人雖曾至臺北交裁所辦理分期繳納,惟僅繳納數期共18萬元即未繼續繳納,經臺北交裁所於111年1月間將剩餘之36萬元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收案後即刻函請地政機關就李姓義務人位於南港區之房產二分之一持分予以查封,並通知李姓義務人至士林分署提出清償方案。李姓義務人至士林分署表示已於111年2月14日先繳納11萬元,以避免其與兄長共有之房地遭到拍賣,願再盡力籌款,111年3月2日下午,李姓義務人再度前往士林分署當場繳納現金10萬元,剩餘15萬元則分3期繳清。

  現年61歲的李姓男子,家住臺北市南港區,於109年11月6日自工作地點騎車返家途中,行經汐止區民權街遇警察攔檢而拒絕酒測,警方立即開單舉發,由臺北交裁所裁處18萬元罰鍰;又李男於110年1月18日自工作地點騎車返家途中,行經汐止區大同路遇警察攔檢而再度拒絕酒測,警方進一步發現李男係5年內第2度拒絕酒測,遂予以開單舉發,並由臺北交裁所裁罰36萬元,兩次共計裁處54萬元罰鍰。李男雖曾主動至臺北交裁所辦理分期繳納,惟僅繳納數期共18萬元即未繼續繳納,經臺北交裁所將剩餘之36萬元移送士林分署執行。經查,李男名下除1輛30餘年之老舊裕隆小客車外,僅有位於南港區將近50年之加強磚造房屋(含基地)二分之一持分,尚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士林分署收案後即於111年1月22日函請地政機關就上開房產持分予以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李男到場繳納積欠的罰鍰。李男接獲通知後於同年2月15日到場表示,自己從事油漆工作,109年11月及110年1月間適逢冬天,當時因天冷而在家以高粱酒浸泡中藥材自製藥酒補身,想不到隔天騎乘機車返家途中仍有酒味,遭巡邏警察要求進行酒測,當時因擔心濃度超標將被移送檢方而拒絕酒測。遭查封的房子為其一家大小自住,且與兄長共有。李男並強調自己原本有在臺北交裁所辦理分期繳納,後因疫情關係使工作停擺而沒有收入,所以一段時間沒繼續繳納,近來因疫情稍微穩定,工作有恢復正常,故於昨日(即2月14日)再度至臺北交裁所繳納11萬元,顯示其確實有意繳納本件積欠之罰鍰,嗣李男於111年3月2日再到士林分署表示因工作收入不足一次清償所餘欠款,願將籌措之10萬元先行繳納,同時就剩餘欠款15萬元申請辦理分期,每期繳納5萬元,分3期繳納完畢,經臺北交裁所同意,士林分署審查後亦認李男已符合分期相關規定而准予分期,全案暫告落幕。

  士林執行分署提醒民眾切記喝酒不開(騎)車、開(騎)車不喝酒,避免害人害己,殃及無辜。如遇警察攔檢亦應遵照指示接受酒測,切勿一味逃避,以免遭到加倍處罰而得不償失。士林分署也再度呼籲社會大眾應共同拒絕酒駕,如受裁罰亦應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規避執行。士林分署對於酒(毒)駕相關裁罰案件絕對持續依法強力執行。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輕忽士林分署對於酒駕罰鍰案件絕對執行到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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