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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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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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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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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涉嫌貪污等特定犯罪之公務員,課以就異常增加之不明來源財產負有說明之義務。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均有適用,兼顧嚴密肅貪之立法目的及人權保障。 二、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 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之意旨及精神,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修正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證而認定之,以期公平完備。 三、略微提高法定刑: 修正刑罰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仍在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內,以維持輕罪本質,同時增加法官裁量空間,期能罪刑相當。 相關訊息請參考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新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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