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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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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費金額超過多少才會被限制出境?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441
一.義務人如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二、清償全數欠費或提供相當擔保,得向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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