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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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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費用無力一次繳清,如何聲請分期繳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358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應敘明理由,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或罰鍰),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得核准2至60期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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