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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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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法上金錢給付金額部分(如稅單、罰單等)不服,應如何申訴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289
一、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金額部分不服,此乃涉及原執行名義實體內容,應向原移送機關救濟(如申訴、複查、訴願等)處理,並復知本分署。 二、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意旨:「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準此,本分署依法為執行機關,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金額部分(如稅單、罰單等)如何課徵或處罰,無實體審認判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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