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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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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收到傳繳通知書,因在外地工作,無法親自到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或移送機關繳納,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6263

義務人可至各地郵局「填寫郵政國內匯款單」,購買郵政匯票:
1.受款人:請填寫「移送機關之名稱」
2.地址:請填寫「移送機關之地址」(此部分因移送機關不同而有差異,請洽承辦股確認填寫地址)
3.電話:請填寫「移送機關之電話」
4.金額:請填寫本通知書正面應納金額之「合計」金額
5.匯款種類:請勾選「匯票」
6.每張匯票手續費30元 購買匯票後 請將匯票正本連同本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受款人(移送機關),
 並請將本通知書影本、購買匯票證明影本、郵寄匯票之掛號收執聯影本或傳真至本分署承辦股銷案,得免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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