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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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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案件之執行期間有幾年?我的欠稅案件依分署給我的通知係八十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欠稅案件,我早就忘記了請問怎麼現在才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528
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期間自移送執行時起算原則上係五年,已執行尚未執行完畢可再執行五年,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移送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執行之案件,執行期間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台端主張八十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欠稅案件何以現在才執行,經查移送機關係在法定之核課期間(原則上有五年,例外可到七年)內發現台端有欠稅(例如該稅單繳納期限為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而台端合法收受送達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於徵收期間(稅捐稽徵法二十三條請參照)屆滿前(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移送本分署執行,依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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