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803條第2項。
公告事項:拾得物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儘速攜帶國民身分證洽政風室領回,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在本大樓大門外近人行道處拾獲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114年5月20日(星期二)在本大樓1樓駐衛警室櫃台拾獲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