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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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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分署095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152201號等執行事件,義務人楊朝成(遺產管理人:何恩得律師)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6
  • 資料點閱次數:6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拍賣)

機關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51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執辰095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152201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分署095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152201號等執行事件,義務人楊朝成(遺產管理人:何恩得律師)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 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 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

三、保證金: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應以臺灣各地銀行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分署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開啟領回。如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代理人於開標時不在場,由本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之帳戶。

保證金票據如非記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為受款人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背書。

四、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一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至本分署承辦股申請閱覽。          

五、投標日時及場所:

  (一)現場投標:113年115日下午2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分署拍賣室標匭內。

  (二)通訊投標:

    1、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2、寄送格式: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黏貼於信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3、寄達信箱:內湖康寧郵局第52號信箱。投標人應以雙掛號方式寄達該信箱,如以其他郵遞方式投標,因之未到達本分署所設標匭之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4、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上開指定之郵局信箱者,投標無效。

    5、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標封及其他投標相關文件,得親至本分署索取或自本分署官方網站下載。

    6、採通訊投標者,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其為撤回或變更者,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

    (2)原投標書、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在本分署領取投標信函時同時存在於郵局信箱者,視為投標書寄達後所為之撤回、變更。

    (3)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仍應於開標期日後,依本分署之規定退還保證金,投標人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

    (4)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六、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15日下午30分整,在本分署投標室當眾開標。

七、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八、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為現場投標人或於開標時在場之通訊投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拍定人為開標時不在場之通訊投標人,應於繳款通知送達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九、其他公告事項:

(一)本件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移送機關、義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八)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sgw.moenv.gov.tw/public)查閱

(十)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

      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

      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

(十一)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或地震等天然災變,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承辦人及電話:侯明成(02)2632-6939326

 

 

 

 

附表:

095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152201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不動產附表    義務人:楊朝成(遺產管理人:何恩得律師)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04-1

43

6分之1

2萬3

5千

4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23

42

12分之1

1萬

2千

5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28

809

6分之1

40萬

8萬

6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41

835

8分之1

34萬

6萬8

7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44

66

8分之1

2萬

4千

9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30

2638

8分之1

80萬

16萬

10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53-1

31

8分之1

1萬2

3千

11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55

699

8分之1

21萬

4萬2

12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356

2825

8分之1

85萬

17萬

13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267

6231

8分之1

185萬

37萬

14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292-1

6896

8分之1

210萬

42萬

15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293

10337

8分之1

310萬

62萬

16

臺北市

南港區

大豐

299-1

13245

8分之1

395萬

79萬

備註

一、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並均應達底價,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開標前如義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即依標

    序開標。

二、使用情形:台北市南港區大豐一段328地號土地位於建物門牌「南港區舊莊街23026號」東南側

    之雜木林;同段330地號土地位於建物門牌「南港區舊莊街23026號」南側之雜木林,目視所及之處無路可達;同段323地號土地位於舊莊街2段大豐街67號電線桿後方之雜木林,目視所及之處無路可達;同段304-1地號土地係位於舊莊街2306巷口之道路用地;同段353-1地號土地為舊莊街2232巷底南港石碇交界處路邊雜木林,其中353-1地號土地有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同段355356地號土地位於舊莊街2232巷底,南港石碇交界處之雜木林,目視所及之處無路可達;同段341地號土地乃位於舊莊街2306巷南側雜木林,部分土地為道路用地;同段344地號土地乃位於舊莊街2306巷南側雜木林,目視所及之處無路可達;同段267地號土地上目視之處皆為雜草林木,無路可達;同段292-1地號土地乃位於舊莊街2段旁的雜木林,目視之處有一紫微南宮占用;同段293地號土地乃位於舊莊街2306巷旁之雜木林,目視所及處有一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占用;同段299-1地號土地乃位於舊莊街2306巷旁雜木林,目視所及處有一鐵皮屋占用。前開佔用土地之建物及地上物,其坐落權源不明,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此外,目視所及以外之占用情形亦不明確,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1項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其占用部分之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六、使用分區:本次拍賣土地係為保護區,有關使用限制請參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自治條例」,惟其

    後如有變動及實際究編為何種用途使用,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且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拍定人持最

    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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