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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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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文化局「113年度第1期公共藝術補助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7
  • 資料點閱次數:107

113年度第1期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注意事項

1.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2月5日(一)起,至113年3月15日(五)止(計畫限113年度執行完畢)。

2.送件方式以線上申請向本局提出

(1)申請者於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系統 (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 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表、計畫摘要表、證件影本及公共藝術計畫書,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時59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3. 補助類型: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經本市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倘作品涉及移置或拆除,須經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

※依文化部111年2月8日公告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為維護本市公共藝術作品之整體景觀及藝術品質,考量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後,因年久倘有調整優化之需,故將作品修復優化項目納入本局公共藝術補助範疇,自111度第2期公共藝術補助新增本項補助類型。

(2) 公共藝術計畫。

4.補助款核銷

(1)本局補助部份核銷時須檢送申請單位為抬頭之原始發票或收據送本局核銷。

(2)核銷內容僅得為須知附件7(第28頁)所列之宣傳費等項目。

5.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今(113)年度預算經費總額為新臺幣970萬元,各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各類型補助金額如下: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以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2)公共藝術計畫:以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單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補助預算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6.本年度公共藝術補助計畫將以在地化及在地資源整合為主要意旨,故本次公共藝術補助審查除依須知內審查標準辦理外,篩選方式則以申請計畫內容符合前述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7. 113年度「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說明會訂於113年2月19日(一)下午2時30分,於本府文化局4樓西北區403會議室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召開,歡迎有意投件民眾參加。

◎因空間有限關係,說明會採事先報名(同1單位至多2人出席) 

-報名表單:https://forms.gle/Yi2pQtwVNZgjgehu8 

-報名時間:即日起~ 2月15日(四)下午5點截止

-報名結果:113年2月17日(六)前以e-mail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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