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單車遭裁罰 士林分署結合戒酒資源防再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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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5年5月13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黃國書 聯絡電話:02-2632-6939轉分機688 編 號:115-20 |
為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交通專案執行政策,並落實「酒駕零容忍」終極目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除依法積極執行酒駕罰鍰案件外,亦主動結合酒癮防治資源,協助有酒癮風險之義務人,從源頭降低再犯可能,以維護國人用路安全。
沈姓義務人於114年間,數次無照駕駛汽、機車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遭警方攔檢,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2,000元;復於同年7月間,與友人飲酒歡唱後騎乘腳踏車返家,行經臺北市大同區路段時,為警方攔檢,經酒測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並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裁罰2,200元。上開各案於115年4月間移送士林分署執行,於同年5月依法扣押其銀行存款帳戶後,沈男旋即至分署辦理分期繳款事宜。承辦林書記官秉持柔性執法與關懷精神,於晤談中得知義務人長期有與友人小酌習慣,遂主動提供酒癮治療及戒癮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專業戒治服務,希望能幫助其徹底根除酒癮,達到預防再犯的目標。
士林分署表示,將持續善用酒癮防治資源,向滯欠酒駕罰鍰的義務人及其家屬提供「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相關衛教資訊與治療轉介服務,透過行政執行與關懷輔導並行之方式,共同守護國人行車安全,營造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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