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經營公司,妻於夫歿將公司財產乾坤大挪移,擔心被管收速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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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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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3年7月4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3-21 |
一家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專營工業用排風機之盈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O公司) 因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31萬餘元,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調查盈O公司財產發現,周姓負責人之配偶黃女在周男107年5月間逝世後,隨即於同年6、7月間將盈O公司獲分配之發還款及生財工具,挪作私人及他公司營運使用,經行政執行官黃國書於113年5月8日詢問後,當場下最後通牒,限期於當月27日前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方案或提供擔保,否則將向法院聲請管收,黃女擔心自己被管收,始於27日至士林分署先行繳納10萬元及提供房屋作擔保,更於6月底繳清欠款,案件歷經6年,終於全數徵起231萬餘元。
盈O公司積欠105年度及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22件,合計欠繳金額為231萬餘元,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等機關,陸續於107年及109年間移送士林分署執行,經執行盈O公司銀行存款,僅徵起16萬餘元。黃行政執行官鍥而不捨調查再發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曾在107年間拍定盈○公司名下位於新北市汐止區6筆不動產,同時將該拍定款項分配給民間債權人後,尚有剩餘款283萬餘元發還盈○公司,並於107年6、7月間匯入盈○公司銀行存款帳戶,負責人之配偶黃女旋即將上開款項匯入自己及親人帳戶,供作私人使用,並將盈○公司名下車床、鑽床、油壓機等生財器具,移轉給兒子所成立的公司營運使用。
盈○公司為負責人周男與妻黃女共同經營之家族性公司,黃行政執行官調查黃女於周男逝世後實際掌握盈○公司資金調度營運為實際負責人,旋即通知黃女於113年5月8日到場說明盈○公司財產狀況,黃女表示:法院拍賣的房子是我爸爸的,是用來給我們夫妻一起經營盈○公司,剩下來的錢當然要還給父親,至於還完父親後剩餘款項就是由我和我妹妹平分云云。黃行政執行官認遭法院拍賣之房屋係登記在盈○公司名下,顯非黃女父親所有,且黃女在領取上開款項時,明確知悉有積欠上述公法上金錢債務,不但未用以繳納欠款,竟與妹妹平分後挪做私用,嗣又將盈○公司之生財器具,挪移至他公司營運使用,顯已符合「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管收要件。黃行政執行官詢問後當場下最後通牒,限黃女於5月27日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或提供擔保,否則將向法院聲請管收。黃女擔心自己被管收,於27日由其親人陪同至士林分署先行繳納10萬元,並提供小姑所有南港區房屋作擔保,承諾最遲於113年7月29日前繳納全部欠款,黃女終提前在113年6月底繳清全部欠款。
士林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應誠實繳納各項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切勿心存僥倖,以不法或脫產手段規避執行,以免遭受限制出境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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