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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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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酒駕差點害兄金飯碗不保士林分署扣薪後秒繳清罰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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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121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1-06

  為貫徹法務部「酒駕零容忍政策」,遏止酒駕所導致之悲劇一再上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積極辦理「強力執行酒駕裁罰專案」,一名新北市淡水區之陳姓義務人因將名下車輛借予弟弟使用,不料弟弟卻在臺中因酒駕拒絕酒測遭裁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後因拒繳罰鍰,案件被移送至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收案後,查得陳姓義務人於某知名飯店工作,立即發函扣押陳姓義務人薪水,陳姓義務人的弟弟擔心自己的錯誤會害哥哥因此飯碗不保,急至士林分署繳清該筆罰鍰,解除陳姓義務人遭扣薪之危機。

  本件陳姓義務人乃一名在北部地區知名飯店工作的資深廚師,106年間將車輛借給弟弟使用,弟弟駕車行經臺中市大里區警察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時,因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舉發後,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下稱臺中交裁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35條第4項規定裁處9萬元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同時命其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男認其非實際駕駛人,不服臺中交裁處之裁罰,遂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雖一度判決陳男勝訴,惟最終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男敗訴,主要理由為汽車所有人未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事證及應歸責人之相關資料,向裁罰機關即臺中交裁處告知應歸責之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51項後段規定,仍應處罰汽車所有人。因陳男仍拒絕繳納罰鍰,臺中交裁處遂將案件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於111112日收受案件後,火速於同年114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陳男之薪資,以促使陳男繳納罰鍰。陳男之弟弟在發現哥哥因自己酒駕拒測惡行而受牽連,為避免該飯店在收受士林分署扣薪命令後,誤以為是哥哥酒駕,進而影響哥哥工作,遂於同年120日至士林分署繳清本件陳男積欠之罰鍰,本件糾纏4年多之裁罰案件,於移送士林分署後不到一週即繳清結案,順利圓滿落幕。

  士林分署表示,酒駕害人害己,已成為全民公敵,對於酒駕相關案件士林分署絕對迅速及強力執行,民眾切莫抱持僥倖心態,規避繳納義務,。並再次呼籲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切勿酒後駕車,以身試法,如遭裁罰亦應盡速繳納或提出清償辦法,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甚至累及家人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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