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攜手 實現正義 士林分署與士林地檢召開首次業務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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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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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0年9月14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0-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為強化刑事沒收執行之效能、優化執行機關告發流程,讓檢察機關與執行機關間之交流更順暢、緊密,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士林分署五樓大會議室召開首次業務聯繫會議,由士林分署莊分署長與士林地檢繆檢察長共同主持,期能使日後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囑託執行,與執行分署發現犯罪之後之告發程序順利運行。
士林分署莊分署長於致詞時首先感謝士林地檢署繆檢察長不辭辛勞,於百忙之中親自帶隊至士林分署共同召開聯繫會議,並表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 doesn’t pay;Verbrechen durfen sich nicht lohnen!)」是長久存在的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為落實此一原則,實現公平正義,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已針對相關條文做了大幅度的修正。刑法沒收新制的實施,也開啟了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合作的新契機,除了法務部檢察司已於107年4月2日訂頒「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外,法務部更於今年5月及8月邀集臺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臺中地檢署、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臺中分署及士林分署,召開「偵查、審判及判決確定執行中囑託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扣押物變價拍賣標準作業流程」研商會議,進一步建立囑託變價的標準作業流程。另外,分署辦理執行業務時,如發現有涉及犯罪所得之情事時,應透過跨機關協調合作,主動告發犯罪,以彰顯公權力,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檢察官如認所告發之案件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建請審酌將「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繳清行政執行事件之應納金額」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如認符合緩刑之要件而有宣告緩刑之可能時,建請考量一併向法院聲請將「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繳清行政執行事件之應納金額」列為緩刑宣告之條件。如此將有利被告再社會化及犯罪的特別預防,同時亦能充裕國庫並維護公共利益,進而創造被告個人、社會及國家多贏的局面。
士林地檢繆檢察長致詞時則表示,現在各地檢署贓證物庫可以說是「物滿為患」,希望能夠做到及時換價,及時剝奪犯罪所得,進而及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目前由地檢署囑託執行分署執行的範圍包括偵查中扣押物之變價、刑事裁判確定後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變價及追徵財產之調查等,在法制面及政策面皆已定調,今日則就執行面加以溝通協調,感謝士林分署同仁鼎力協助士林地檢執行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拍賣變價,共同為打擊犯罪、維持社會秩序而努力。
本次會議中由士林分署之主任行政執行官、各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直接面對面與士林地檢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檢事官等交流,建立良好默契,並就本次研討之三個議案均達成共識,對未來雙方辦理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囑託執行,以實現公平正義與維護刑事被害人權利等,均有莫大助益,行政執行機關與檢察機關亦將持續攜手合作,為實現社會正義的目標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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