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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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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罰款10倍 查扣公司解散前設質存款全額徵起1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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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48

士林分署LOGO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324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靜怡

聯絡電話:0937-838-269                編號:112-1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對於因違反各項行政法規遭裁罰之案件,向來秉持公義之原則依法積極執行,以落實法規立法目的,維護公權力。一家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之嘉O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因滯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447,000(下稱系爭罰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移送機關)移送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於收案後隨即調查義務人公司財產及扣押銀行存款,並於查明定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消滅後,於1122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收取相當於系爭罰鍰之存款,全額清償完畢。

為因應國內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政府准許合理引進國外相關人力資源進入國內就業市場,同時對於國外勞工相關權益之維護日趨重視。為保障國外勞工最低基本工資,防止國內人力仲介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甚至苛扣國外勞工薪資,我國特別於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從事就業服務時,禁止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有違反,可處10倍至20倍之罰鍰。本件義務人公司之員工受兩名越南籍勞工委託辦理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時,竟違法超收合計26個月之仲介服務費144,700元,遭移送機關裁處超收費用10倍之罰鍰即系爭罰鍰,因義務人公司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遂移送士林分署執行。經士林分署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於1116月間即已解散,僅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尚有存款利息所得1萬餘元,另查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士林分署隨即於11215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公司於上海商銀之存款,經上海商銀回覆已足額扣押,惟該筆存款已設定質權予該行,須待質權消滅,始得解款,士林分署仍鍥而不捨追蹤銀行之質權是否已消滅?經上海商銀於1122月間陳報其質權業已消滅,士林分署即刻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移送機關收取存款,使本件能於11111月間分案後短短數月內順利全額徵起。

由於經濟快速發展及國內少子化現象逐年加劇等社會因素,導致引進國外勞動力資源之需求更加迫切,政府訂有就業服務法維護國外勞工之基本權益。士林分署呼籲,辦理人力仲介之業者應熟悉聘僱外籍移工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確實保障外籍移工之權益,以免誤蹈法網受罰。士林分署也表示,針對惡意欠繳行政罰鍰之義務人,絕對依法強力執行,以達到教育民眾遵守法律的目標,充分發揮「法遵」之功能至於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網址:http://www.sly.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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